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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27   来源:宝应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4342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餐饮服务单位暂停承办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

2、对餐饮服务单位确需接待零星散客的,应对顾客进行问询提醒,开展体温监测,尽量安排在空间较大的场所分批就餐并注意控制人员密度,并实施公筷公勺或分餐制,不得在包厢就餐。

3、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消费者取消订餐的,一律无条件退还订金。

4、餐饮服务单位应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空气流通,每餐后开展餐饮经营场所及餐具的清洁消毒。

5、餐饮服务单位严禁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现场宰杀活禽,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进行制作加工,保证菜品烧熟煮透。

6、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天开展晨检,发现有感冒、发热、腹泻员工应立即调离岗位。

7、网络订餐只可开展线上外卖服务,实体店不得提供现场就餐;外卖送餐人员上门服务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直接接触成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8、全县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宴会、聚餐,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全社会防控疫情做好榜样。

9、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支持配合防控工作,暂停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

10、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宝应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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