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不能“任性排”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6-10-09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0
油烟扰民是城市治理的常见民生难题,也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领域。新版《生态环境法典》对餐饮油烟排放、门店选址、设施运维、处罚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规定,为规范餐饮经营、守护人居环境提供了清晰法治依据。本期“荷小环”栏目,一起从一线执法视角,读懂餐厨油烟治理的合规要求与法律底线。
近日,记者跟随宝应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走进城区沿街餐饮门店,开展餐厨油烟治理专项检查,实地督查餐饮商户油烟治理落实情况。执法人员走进后厨,现场查看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状态,仔细翻阅清洗维保台账与票据,确认门店能够做到营业期间同步开启净化设备,定期清洗油烟管道,让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据了解,《生态环境法典》第250条对餐饮油烟治理作出明确硬性规定,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在经营作业期间全程正常使用。同时严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所有餐饮油烟必须达标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针对餐饮油烟违规行为,《生态环境法典》也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法典第1132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责令停业整治。在禁建区域违规新建餐饮项目,且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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