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4.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1.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3.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2.png||
首页 新闻中心 党建园地 党务公开 学习教育 走进宝应
查处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工作已开始
发布时间:2020-09-02   来源:宝应县融媒体中心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1901 

从9月1日开始,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将面临处罚。

昨天,记者在亚细亚岗看到,交警正在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并开出了第一张相关罚单。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1日起,我省颁布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扬州市政府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面临处罚。

县交警大队安宜中队副中队长张海龙介绍,具体来说,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驾乘人员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50元罚款。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佩戴头盔安全出行。

(胡华春 仲伟侃)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中共宝应县委主办 宝应县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 Email:byxwadmin@163.com

Copyright 2005-2017 宝应党委门户网站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2302010175号   苏ICP备05029266号

宝应县委网站 宝应县人大 宝应县政府网站 宝应县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