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工作已开始
发布时间:2020-09-02 来源:宝应县融媒体中心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1901
从9月1日开始,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将面临处罚。
昨天,记者在亚细亚岗看到,交警正在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并开出了第一张相关罚单。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1日起,我省颁布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扬州市政府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面临处罚。
县交警大队安宜中队副中队长张海龙介绍,具体来说,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驾乘人员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50元罚款。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佩戴头盔安全出行。
(胡华春 仲伟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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