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宝应县驻点招商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办 公 室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二 OO六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 考核 办法 通知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一百二十份
宝应县驻点招商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九届十九次全体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大驻点招商力度,提高驻点招商工作水平,现就全县驻点招商办事处工作管理和实绩考核提出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政府以及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县外设立的驻点招商办事处。
二、目标任务
每个驻外招商点每年引进固定资产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100 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内资单个固定资产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外资项目规模不限),三产或其它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按有关规定折算引资额。
三、考核奖励
1、各驻点招商办事处年终全额完成招商任务后,由县财政奖励 2 万元作为工作经费。驻点人员每月驻点时间不少于 20 天,可享受县政府增发的每人每月 400 元生活补助;少于 20 天的取消县补助,中途陪客商返宝考察的,需经县督查组领导批准,考核驻外时间由县督查组负责督查。
2、各派驻单位应加强各驻外办事处的日常管理,确保驻外人员的驻外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3、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项目引进人。
4、对外出驻点招商成绩突出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提拔晋级。
四、考核组织
由县督查组、县委组织部、县经贸局、县招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各驻点招商办事处完成任务情况和驻外人员驻外时间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发放驻外办事处奖励工作经费和驻外人员个人生活补助。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