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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文件

宝委办发 〔 2004 〕 46 号


关于转发县纪委等单位《宝应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联合制定了《宝应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县纪委、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各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禁酒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机关工作人员 禁酒 通知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共印一百四十份

宝应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勤俭节约,文明接待,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餐饮酒(受组织指派接待县外来宾除外);

  (二)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条 凡违反第三条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半年目标管理奖;对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定考核等次;对一年内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除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定考核等次外,并扣除单位内部奖金,待岗半年;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酒后驾车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律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一个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并分别扣发其半年目标管理奖。

  对垂直条管部门已作出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未作出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要将禁酒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将执行禁酒规定的情况作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县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举报电话:8282671、8282738。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宝应县委组织部

                   宝应县监察局

                   宝应县人事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县委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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