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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政办发 〔 2005 〕 89 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4)10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宝应实际,现就此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我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确定为每平方米35元。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15%比例标准,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划出其中的20%上交省,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县掌握使用,即省集中1.05元/平方米,县留用4.2元/平方米。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所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出让时,将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分宗地编制土地出让情况表,包括出让面积、出让单价、合同出让金、到帐出让金等内容送财政局,土地受让方将应征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财政局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表内容,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就地转入农发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0%省集中部分和80%县留成部分(不含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分项核算。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使用,按项目管理。县级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保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林网绿化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等方面,原则上按30%、20%、20%、30%的比例安排。县级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实行部门会办制度,每年年初,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各镇分别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市下拨的土地开发资金纳入县级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管理。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管。将部分土地出让金有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县财政、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土地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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