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县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宝应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宝政发[2004]80号)都明确规定了经济普查的时间、内容、对象和要求。
通知规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我县通知要求:在普查工作中,要督促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在此次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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