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安监罚〔2018〕26号 |
案件名称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处罚事由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应县步祥汽车配件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步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处罚决定期 | 2018-04-08 |
处罚截止期 | 2018-04-23 |
处罚机关 | 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