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市监案字〔2017〕343号 |
案件名称 | 扬州市梁大姐食品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2017年12月3日,我局接消费者周某举报,反映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扬州市梁大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梁阿姨”牌藕粉圆,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及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而当事人在没有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绿色食品以及 注册商标标识,其销售的产品被商标所有权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鉴定为:未经该中心许可,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产品,侵害了该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此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而当事人销售该商品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及时与消费者达成谅解,主动赔偿,消除影响,并对产品的侵权部分进行了及时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罚款10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行政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期 | 2018-04-17 |
处罚截止期 | 2018-04-17 |
处罚机关 | 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