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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在区内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投产5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另由区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的12.5%。
2、在区内兴办的生产、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外商投资兴办以发展出口为目的的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企业,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3、凡在在区内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三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结束后,继续扩大投资、增资扩股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半年基数的,其超额部分可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4、外商投资的出口型企业或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外商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在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在本地直接再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6、外商或县外投资者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用房开发建设,投资所得的回报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随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土地优惠政策
生产用地在保证“七通一平”的前提下,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有偿征用国有土地用于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费,征地费3万元/亩;用于一般工业项目的,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费,征地费5万元/亩。
2、租用现有土地,办工业项目,每年场地使用费为1-3/元/平方米。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项目且使用年限为50年,价格为每亩8-10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每投入100万美元(固定资产),可以免费使用10亩土地。
5、征地费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付的确有困难的,对超过部分可在2-3年内分期支付。
能源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对在我县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力增容工程贴费等附加费用。免收自来水增容费。
其他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只征收省级以上规定的各项基金。
2、对外商来我县投资于老企业改造的,可进一步商定优惠政策。
3、县外客商在我县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优惠政策还可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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