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决定:
蓝春华同志任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中共宝应县委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戈长安同志任宝应县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问雷凌同志任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免去其中共宝应县委第三巡察组副组长职务;
章元娟同志任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免去其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信访室主任职务;
郑晓娟同志任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信访室主任;
陈新同志任中共宝应县委第三巡察组副组长,免去其中共宝应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职务;
赵贵戈同志任中共宝应县委第三巡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
朱卫玲同志任扬州市苏中公学研修中心主任,免去其宝应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办公室主任职务;
黄林同志任宝应县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杰同志任宝应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希同志任宝应县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季栋同志宝应县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胡永刚同志中共宝应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杨华年同志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职务;
免去杨梅同志中共宝应县委第三巡察组副组长职务。